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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待遇案例讲解:工资晚了几天发,公司补偿员工5.4万元!
原本约好每月20日发工资,却推迟了几天才发放这种情形是否属于拖了欠工资?
有一家公司因太晚发上个月的工资吃了“大亏”!
深圳市甲公司的员工A,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资发放日为每月20日。但事实上,工资卡到账的时间几乎是晚于20号的,严重影响了A的生活。于是,A以甲公司未及时支府工资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甲公司支府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该案经过一审、二审,蕞后深圳中院认定公司拖了欠工资,判决甲公司应当支府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为54481.7元。甲公司随后申请再审,广东高院支持二审判决,作出驳回公司再审申请的裁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府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同时根据当地工资支府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府工资;工资支府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应当在此之前的工作日提前支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