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经济报道 记者李愿 北京报道
11月27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下称《办法》),以科学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开展情况和成效。《办法》共六章30条,明确了评价体系、评价机制、评价流程、评价结果运用等内容。
《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同时《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废止。
《办法》所称银行为中资商业银行及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政策性银行、直销银行、外资银行应参照《办法》积极改进完善本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
“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涵。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开展监管评价应当坚持定量与定性并行、总量与结构并重、激励与约束并举的原则。”金融监管总局表示。
评价结果划分四个评价等级
《办法》明确,小微金融监管评价体系由信贷总体投放情况、成本及风险情况、服务结构优化情况、激励约束机制情况、合规经营及内控情况、服务地方经济情况等评价要素构成。各项评价要素下设若干评价指标。每项评价要素的得分通过对评价指标的打分,结合监管人员的专业判断综合得出。评价得分由各部分要素各自得分加总产生。定量指标依据计算结果得分(保留小数点后一位),定性指标最小计分单位为0.5分。
同时,金融监管总局负责普惠金融职能的司局在每年开展小微金融监管评价前,可根据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有关政策法规最新要求和实践需要,结合当年小微企业金融工作重点,牵头对评价范围、评价要素、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分值权重等作必要和适当的调整,制定年度《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指标表》。
上述评价指标表显示,信贷总体投放情况评价要素下设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占本行各项贷款之比、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户数三个二级指标,最高分分别为15分、8分、2分;成本及风险情况评价要素下设贷款成本、资产质量两个三个二级指标,其中贷款成本方面规定“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不高于上年或不高于一定水平的,得满分;未实现的,得0分。”
从评价指标表总体看,最高得分为105分(常规指标合计满分100分),最高扣分为10分(合规经营及内控情况要素,下设数据质量、合规及风险问题两个二级指标,均可扣5分)。105分包括5分“配合监管工作情况”的加分指标,“主动参与、承办、配合开展监管部门组织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领域重大工作任务,表现突出的,酌情得分,可得满分。”
根据得分,小微金融监管评价结果根据各指标加总得分划分为四个评价等级:评价得分在90分(含)以上者为一级;得分在[75,90)区间者为二级,其中得分在[85,90)区间者为二A,[80,85)区间者为二B,[75,80)区间者为二C;得分在[60,75)区间者为三级,其中得分在[70,75)区间者为三A,[65,70)区间者为三B,[60,65)区间者为三C;得分在60分以下者为四级。常规指标得分在60分以下者,当年评价结果等级直接判定为四级。
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试点等主要依据
《办法》规定,金融监管总局负责组织、督导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金融监管评价工作,并直接负责开展对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的小微金融监管评价工作。各金融监管局负责组织开展对辖内属地监管的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一级分行的小微金融监管评价工作。对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分支机构的评价,可参照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确定评价指标和分值权重。各金融监管局可根据辖内实际情况,自主决定是否对辖内的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支机构等其他分支机构开展小微金融监管评价。
在评价结果运用方面,《办法》明确,小微金融监管评价结果通过以下方式运用:
(一)在对单家机构的相关监管通报中,专题通报评价结果。
(二)将单家机构评价结果抄送有关组织部门、纪检监察机构和财政、国资等相关部门。
(三)将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总体评价结果抄送人民银行同级机构,并根据工作需要,以适当形式全辖通报。
(四)将评价结果作为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相关的政策试点、奖励激励的主要依据,优先选择或推荐评价结果为一级或二A级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五)评价结果为三级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要求其提出针对性的改进措施,并加强监管督导。
(六)评价结果为四级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专题约谈其主要负责人,责令限时制定专项整改方案,并跟踪督促评估其后续落实情况。
(七)评价结果为四级,或合规经营、体制机制建设等方面评价指标中扣分较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相关现场检查中应作为重点检查对象。
对当年新成立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监管评价的,评价结果可不按前款要求运用。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评价结果作为对小微企业金融业务条线绩效考核的重要参考。大中型商业银行应当将一级分行评价结果与对分行的绩效考核挂钩。
同时,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专项整改的,在下一年度的小微金融监管评价中,应当重点关注其整改落实情况。对于违反金融监管总局相关规定,整改措施不力或下一年度监管评价时仍无明显整改效果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区别情形,对其采取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等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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